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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购人应成立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负责履约验收
  • 发布时间:2026-01-04 浏览次数:23次 作者:睿标通

    《通知》要求,原则上均由采购人自行独立、客观、公正地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履约验收能力的,可委托组织履约验收,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采购人对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


    《通知》还要求,采购人应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事宜。验收小组应由熟悉项目需求的人员、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专业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必须包含专业技术人员,该人员可由采购人从本单位指定,也可邀请其他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等人员。


    原文如下: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 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 平,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维护公 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 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 购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内控机制

    采购人为履约验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将履约验收作为政府采购闭环管理的关键环节抓实抓细。要加强内控管理,明确履约验收机制、完善履约验收流程、强化履约验收责任,将履约验收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同时,坚持全面验收、自行组织验收原则,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坚持应验必验,原则上均由采购人自行独立、客观、公正地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履约验收能力的,可委托组织履约验收,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采购人对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规范验收程序,严格验收标准

    采购人应完整细化编制履约验收方案,在采购项目需求确定阶段,遵循分类管理、简明实用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方法、程序、内容和验收阶段及验收标准等,并在采购文件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履约周期长、合同金额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分阶段验收支付款项或引入履约保证金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三、强化专业能力,提升验收质量

    采购人应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事宜。验收小组应由熟悉项目需求的人员、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专业人员等至少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必须包含专业技术人员,该人员可由采购人从本单位指定,也可邀请其他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等人员。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


    四、严把验收关口,提高采购质效

    采购人应组织验收小组,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履约验收内控 制度要求,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以及履约期限、交付方式、售后服务条款等要求,依据履约验收方案,客观、公正出具验收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出具验收报告,载明验收依据、验收过程、各项验收内容的评价、发现的问题(如有)、处理建议及最终的验收结论(合格或不合格),通过严格履约验收,促使供应商诚信履约,提升政府采购质效。


    五、严格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采购人应主动公开履约验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全面公开原则,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的履约验收结果信息,均应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履约验收信息”模块进行公示。要完善信息公示内容,履约验收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合同主体、合同主要信息、验收内容、验收日期、验收组成员、验收意见等,必要时,可将验收意见或验收报告作为附件上传公示。要严格公示时限,采购人应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完成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信息整理,并在指定渠道进行公示,对于验收不合格需整改的项目,应在最终验收结论确定后 7 个工作日内公示最终结果。


    六、遵守诚信原则、严守合同义务

    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严守契约精神,将诚信履约作为经营底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按照履约期限,向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成交)文件内容、合同约定交付标准的货物、服务或工程,不得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范围或变更配置。


    七、主动配合验收,承担违约责任

    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履约验收工作,提供与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对不按合同履约、提供虚假材料、阻挠正常验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履约过程违约的供应商,采购人应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及《民法典》《政府采购法》,依法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必要时,可将违法线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查处。


    八、加强政策指导,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的更有效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重点做好履约验收信息公示的政策宣传引导,进一步压实本部门采购人履约验收及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强制履约验收环节,推动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用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履约验收执行情况常态化监督检查,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本地区采购人履约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预算绩效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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