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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标时,两家投标人IP地址一致,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投标人解释吗?
  • 发布时间:2025-11-26 浏览次数:34次 作者:睿标通

    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是主持和记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的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开标时,如果发现两家投标人IP地址一致,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采购人,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不得自行认定串通投标或直接废标。


    采购代理机构仅负责组织评标工作无权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首先,只有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其次,采购代理机构并不具备行政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若采购代理机构擅自要求投标人“自证清白”,会造成责任主体错位。


    最后,要遵循程序合法性原则。政府采购开标及评审环节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评标委员会尚未评审、财政部门未介入前,采购代理机构单方面要求投标人解释,不仅越权干预评审过程,还可能侵犯供应商合法权益,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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